無序競爭和缺乏規范是勞務派遣的發展現狀。而問題的根源,首先在于派遣單位經營地位不明確、經營資質沒有審批、沒有備用金的強制規定,混業經營。很少有純粹的勞務派遣組織,大多是以勞務承包或勞務中介為主,兼營勞務派遣。其次,我國勞動保障的法制還不健全,勞務派遣在實際運作中無法可依,因此出現了以下問題:一是各派遣機構在具體協議內容和標準上做法不一;二是一些責任問題沒有解決辦法;三是發生爭議也無法解決。
再次,勞務合同的終止約定與勞動法規定的“終止”已經大相徑庭。勞務派遣中的勞動合同往往把期限規定為“實際用人單位辭退之日,就是本勞動合同終止之時”。勞動合同如果這樣被認定終止,那么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聘職工,而勞務輸出單位,也可以一分錢的經濟補償金都不付給勞動者。